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5号)
《
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村庄。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村镇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指导、管理、监督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土、房产、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建工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能节地、综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本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实际相符合,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