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通过备案的供应商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向市质安监总站认真做好产品质量反馈。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检,抽检结果予以通报,抽检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并报请市建委组织复检,复检不合格取消推广应用备案资格,并全市通报。
第十九条 在杭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积极支持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在工程建设中,鼓励采用取得推广应用备案的建设新产品(技术)。
第二十条 市建委将根据国家建设技术政策和行业科技进步的要求,对技术陈旧、能耗、物耗高、安全性能差,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技术和产品施行限制和淘汰制度,不定期发布信息予以限制和淘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3、4(略)
项目编号:
附件1、
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杭州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
说明
申办《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备案需同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和国外企业中国总代理合同)、企业概况,;
2、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国家、省、市尚未颁布标准的,应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3、市级以上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和产品已获得的其它证书(没有通过鉴定的产品需提交产品研发技术报告,境外和国外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产品出厂检测记录、指导工程应用的配套性文件及用户意见书;
5、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本、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附件2、
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