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立项条件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建设新产品(技术)应是已取得市级以上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通过不少于一个工程项目的应用,且使用情况良好。
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本市建设新产品(技术)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手续的供应商,在承诺相应的告知要求后,向市推广中心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关于在杭州市推广应用建设新产品(技术)备案的申请(格式范本见附件1);
2、《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概况;
4、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国家、省、市尚未颁布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5、市级以上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和产品已获得的其它证书;
6、产品出厂检测记录、用户意见书;
7、产品质保体系文本、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备案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进入杭州建设市场的新产品(技术),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市推广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二条 市推广中心在认真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盖有市推广中心章的《杭州建设新产品推广受理单》(见附件3)。
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5天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推广中心组织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填写《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考核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市建委组织专家对该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的技术条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市建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简复形式予以备案,列入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备案名录,通过杭州建设网站予以发布。市建委以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联系单的形式告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
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备案项目由市质安监总站负责对备案新产品(技术)的工程应用、质量监督管理和两年一次的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向杭州市建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