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四日
南宁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政管廊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管廊,是指为供水、弱电、供电、燃气等城市管线(含市政管线和小区配套管线)提供的综合性地下物理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政管廊项目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原则,坚持政府统筹主导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施特许经营的方式,充分考虑各管线单位的地下空间资源需求,综合利用各管线单位的存量资源。
第五条 南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管廊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廊建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廊公司”)负责南宁市市政管廊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水利、环保、人防、价格、工商、信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