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档:同一县(区)人均财力排名处于中间的40%的乡(镇);
三档:同一县(区)人均财力排名靠后的30%的乡(镇)。
第六条 凡当年实现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财政收支平衡的乡(镇),市财政按其当年地方税收增幅和增量给予奖励,增幅越高,增量越大,奖励越多。增幅为负数的,不享受奖励。
地方税收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计算。市财政按奖励资金总额计算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乡(镇),其中:当年增量的奖励权数为0.5,当年增幅的奖励权数为0.5。考虑到各县(区)、各乡(镇)发展水平不平衡,对县(区)、乡(镇)进行系数修正,即:A类县(区)的修正系数EA=1,B类县(区)的修正系数EB=1.3,C类县(区)的修正系数EC=1.6;一档乡(镇)的修正系数E1=1,二档乡(镇)的修正系数E2=1.3,三档乡(镇)的修正系数E3=1.6。
市对乡(镇)奖励的具体计算公式:
-
|该乡镇当年地方税收增量*E(A、C)*E(1、3)
|--------------------------×0.5
某乡镇奖励额=|∑(符号奖励条件当年地方税收增量*E(A、C)*E(1、3)
| 该乡镇上年地方税收增幅*E(A、C)*E(1、3)
|+--------------------------×0.5
| ∑(符号奖励条件当年地方税收增幅*E(A、C)*E(1、3)
-
×奖励奖金总额
第八条 乡镇获得奖励额在50万元以下的,据实计算;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乡(镇),如果其下一年度地方税收出现负增长,其再次获奖时,以其上一次获奖年度组织的收入为计算基数。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条 每年度终了后,各乡(镇)政府要向县(区)财政局报本乡(镇)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逐步消化历年累计赤字的情况。各县(区)财政在核对账务的基础上,对本辖区乡(镇)税收收入进行审核并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县(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乡(镇),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