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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
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后的《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原《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洪府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用财的积极性,鼓励乡(镇)加快发展,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洪府发[2003]5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市辖各乡(镇)。
  第三条 对经济发展快、当年税收收入增幅高、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乡(镇),市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筹集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对有关乡(镇)进行奖励。

第二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计算

  第五条 根据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将纳入奖励范围的乡(镇)按县(区)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前三位的县(区);
  B类: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四至六位的县(区);
  C类: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第七位以后的县(区);
  在对县(区)分类的基础上,兼顾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将乡(镇)细分以下三档:
  一档:同一县(区)人均财力排名靠前的30%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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