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
(南府发[2005]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企业移交学校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在教学岗位上办理退休手续,现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统发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对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企业提出困难申请,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他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社保部门发放。
对关闭、破产或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所办的中小学移交前在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其档案隶属所在部门填表,同级教育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劳保部门审定统筹内养老金,重组或改制后的企业核定统筹外项目补助金额,同级人事部门核定工资标准及差额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由社保部门统一发放。
二、尚未移交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老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统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三、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