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有条件的学校或幼儿园周边设置上、放学时段临时停车泊位,并有交警或交通协管员指挥家长接送车辆即停即走,学校安排人员配合疏导工作,学校门口没有拥堵状况。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物业管理部门
(三)校车管理
1、工作制度
1)各交警支(大)队与学校法人代表签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
2)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
3)交警部门和学校共同开展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2、登记备案
1)校车必须向辖区交警支(大)队备案登记,交警部门做好基本情况记录,建立管理档案;
2)学校招聘、使用的驾驶员必须到交警支(大)队备案,公安交管部门对其相关证件进行审核,核准后方可从事校车业务。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3、车辆检验
1)校车每年检验2次(除例行外,再增加一次);
2)本市号牌的校车按原公安交管规定实施,外省市号牌的校车必须按规定委托本市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免费增加的一次检验;
3)校车经检验合格后,由交警支(大)队核发“校车”标志,作为重点管理车辆(不作为通行标识)。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4、车辆性能
1)车辆使用期限达到强制报废前一年的,一律不准从事校车业务;
2)凡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曾发生死亡事故负全责的驾驶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建筑物外墙面
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面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违章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等情况。
责任部门:学校
(二)学校及周边道路
1)学校及周边道路平整、完好、整洁卫生、排水通畅、便于通行;
2)学校及周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学生进出。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物业管理部门
(三)学校及周边经营
1)校园内无非法商业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