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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2)在有条件的学校或幼儿园周边设置上、放学时段临时停车泊位,并有交警或交通协管员指挥家长接送车辆即停即走,学校安排人员配合疏导工作,学校门口没有拥堵状况。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物业管理部门

  (三)校车管理

  1、工作制度

  1)各交警支(大)队与学校法人代表签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

  2)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

  3)交警部门和学校共同开展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2、登记备案

  1)校车必须向辖区交警支(大)队备案登记,交警部门做好基本情况记录,建立管理档案;

  2)学校招聘、使用的驾驶员必须到交警支(大)队备案,公安交管部门对其相关证件进行审核,核准后方可从事校车业务。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3、车辆检验

  1)校车每年检验2次(除例行外,再增加一次);

  2)本市号牌的校车按原公安交管规定实施,外省市号牌的校车必须按规定委托本市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免费增加的一次检验;

  3)校车经检验合格后,由交警支(大)队核发“校车”标志,作为重点管理车辆(不作为通行标识)。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4、车辆性能

  1)车辆使用期限达到强制报废前一年的,一律不准从事校车业务;

  2)凡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曾发生死亡事故负全责的驾驶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建筑物外墙面

  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面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违章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等情况。

  责任部门:学校

  (二)学校及周边道路

  1)学校及周边道路平整、完好、整洁卫生、排水通畅、便于通行;

  2)学校及周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学生进出。

  责任部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物业管理部门

  (三)学校及周边经营

  1)校园内无非法商业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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