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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刑事治安案件控制

  1)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要及时处置,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2)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

  3)将校园及周边地区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开展治安巡逻;

  4)校外治安辅导员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两次,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适时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净化治安环境。

  责任部门: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

  (二)学校周边消防安全防范

  1)学校周边的汽车加油(气)站,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学校围墙直线距离要大于或等于50米;

  2)液化石油气罐与学校围墙直线距离要大于或等于100米;

  3)学校周边500米内不得新建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

  4)学校周边500米内不得新建公共停车场。

  责任部门: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建设管理部门

  二、交通环境

  (一)交通设施

  1)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开口处距道路人行道的边线30米以内的视作沿街开口,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相应的交通设施;

  2)当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开口处距相邻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设置的横道线间距小于等于100米的,应当完善该道路平面交叉路口或该路段横道线的行人过街交通设施,在人行横道线处必须设置人行信号灯和车行信号灯。而此开口处不再增设横道线等其他交通设施;

  3)当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开口处距相邻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设置的横道线间距大于100米、小于等于300米的,应当在开口处设置人行横道线、距人行横道线20-50米处设置注意儿童标志(大、中学校的开口处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和人行横道预告标示,在人行横道线的两端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4)当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开口处距相邻道路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中设置的横道线间距大于300米时,除了设置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预告标示、注意行人标志或注意儿童标志外,还应当在人行横道线的两端设置人行信号灯和在道路上设置车行信号灯。

  责任部门:区县公安部门

  (二)校门出入口交通秩序

  1)上、放学时段,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主要出入口有教师和交警或交通协管员护导,疏导人流,师生、家长进出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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