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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校综治办[2005]6号)


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为创建安全、和谐和稳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积极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请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严格按照《标准(试行)》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加强协调,加强督查。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

  为规范、持久地推进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发布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学校周边环境建设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容、文化等环境建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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