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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的通知


  2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努力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2008年底前,全省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降低到20%以下。

  23.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为的申诉、检举。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中心,对群众的投诉、举报逐一登记,限期处理;对署实名检举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通过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形式,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监督的作用,建立对媒体曝光违法行政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督查处理的制度。2006年底前,全省各级政府对媒体曝光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对重大违法行政案件查处的公布率不低于80%。

  24.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005年,各市、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达到100%。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纠错率达到100%。

  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请审查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提出异议,予以纠正。

  25.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按照《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经费。制定《辽宁省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为。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和行政复议当面审理制度。2006年前,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达到100%,当年结案率达到70%,行政复议案错案率降低到5%以下。加快行政复议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26.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实施行政赔偿,完善赔偿费用核拨程序,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公开、公正地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赔偿争议。制定《辽宁省行政补偿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和行政赔偿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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