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2006年,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规定。
18.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坚决杜绝滥施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和行政不作为。探索建立检查准入制度和书面检查方式,减少执法检查的随意性。
(五)探索高效、便捷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19.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辽宁省信访条例》,建立高效的信访机制。信访回复率在3年内达到100%。制定《辽宁省移送属于行政复议信访事项规定》;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通过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20.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行政裁决程序,积极探索有法制工作机构参加的行政裁决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行政裁决和其他调解解决方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2006年底前,全省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调解的质量。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1.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积极配合人大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活动,提供方便条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向政协通报政府工作,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坚持部门领导对办理答复意见审阅把关率达到100%。严格执行跟踪落实二次反馈制度,对答复解决的问题做好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