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及其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特别是经济立法项目,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实效性。2007年底前,对立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措施进行实施后的立法效果评价。从2006年起,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两年后,都必须进行立法效果评估。
12.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强化统一审核职能。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对部门间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协调,依法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2006年底前,制定《辽宁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实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纳入法制化轨道。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刊上、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率达到100%;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要求,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一种外文文本的翻译工作。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3.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制度和奖惩措施。
14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15.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完善执法程序,保证执法程序的公正。细化执法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必须做出自由裁量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16.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全省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审核公告制度。根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执法技能进行全面的培训。2006年底前,全省公安、工商管理、地税等部门全部取消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或者参与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