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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有效进行,现将《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法律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打击旅游市“四黑”场综合整治法律适用意见

  根据省政府部署,针对目前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适用法律意见并列表公布,供有关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对照实施。

┌─┬──┬───┬────────────────────────────┬──┬───┐
│类│违法│ 惩处 │          具 体 条 文             │执法│备 注 │
│别│行为│ 依据 │                            │主体│   │
├─┼──┼───┼────────────────────────────┼──┼───┤
│整│未取│《旅行│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 │旅游│   │
│治│得旅│社管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工商│   │
│“│行社│条例》│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行政│   │
│黑│业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管理│   │
│社│许可│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部门│   │
│”│证从│   │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  │  │   │
│及│事旅│   │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相│行社│   │                            │  │   │
│关│业务│   │                            │  │   │
│违├──┼───┼────────────────────────────┼──┼───┤
│法│擅自│《旅行│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 │工商│   │
│行│使用│社管理│害竞争对手:                      │行政│   │
│为│其他│条例》│(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管理│   │
│ │旅行│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部门│   │
│ │社的│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  │   │
│ │名称│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  │   │
│ │从事│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   │
│ │旅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  │   │
│ │社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  │   │
│ │务 │   │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 ├──┼───┼────────────────────────────┼──┼───┤
│ │挂靠│《海南│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  │旅游│凡旅行│
│ │承包│省旅游│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行政│社设立│
│ │变相│条例》│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   │管理│的非独│
│ │转让│   │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   │部门│立法人│
│ │旅行│   │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   │  │性质的│
│ │社经│   │证金5万元人民币。                    │  │分社、│
│ │营权│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  │  │门市部│
│ │  │   │招徕、统一接待。                    │  │未实行│
│ │  │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统一管│
│ │  │   │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  │理、 │
│ ├──┼───┼────────────────────────────┼──┼───┤
│ │  │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  │统一财│
│ │  │   │的经营条件,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必须报有  │  │务、统│
│ │  │   │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  │  │一招徕│
│ │  │   │业。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  │  │、统一│
│ │  │   │旅游经营活动。                     │  │接待的│
│ │  │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 │  │,应视│
│ │  │   │请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  │  │为挂靠│
│ │  │   │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禁止以承包、租赁旅行社分社或者  │  │承包或│
│ │  │   │门市部(营业部),或者接受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  │  │变相挂│
│ │  │   │务经营许可证。                     │  │靠承包│
│ │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 │  │从事旅│
│ │  │   │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  │行社业│
│ │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工具,并处1   │  │务。 │
│ │  │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非法│《海南│                            │旅游│法律本│
│ │散发│省旅游│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工商│身未禁│
│ │经营│条例》│的经营条件,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必须报有  │公安│止旅行│
│ │旅游│   │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  │行政│社制作│
│ │业务│   │业。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  │管理│宣传品│
│ │的宣│   │旅游经营活动。                     │部门│,不应│
│ │传品│   │禁止非法散发经营旅游业务的宣传品招徕游客。       │  │对其制│
│ │招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非法散 │  │作者进│
│ │游客│   │发经营旅游业务的宣传品招徕游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行处罚│
│ │  │   │没收非法宣传品,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至于│
│ │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  │散发宣│
│ │  │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  │传品背│
│ │  │   │                            │  │后的“│
│ │  │   │                            │  │黑社”│
│ │  │   │                            │  │可按无│
│ │  │   │                            │  │证经营│
│ │  │   │                            │  │处罚。│
├─┼──┼───┼────────────────────────────┼──┼───┤
│ │非法│《印刷│第五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 │工商│   │
│ │散发│品广告│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  │行政│   │
│ │、张│管理办│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管理│   │
│ │贴印│法》 │第十七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 │部门│   │
│ │刷品│   │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  │  │   │
│ │广告│   │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  │  │   │
│ │  │   │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  │  │   │
│ │  │   │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  │   │
│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
│ │  │   │》、《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  │  │   │
│ │  │   │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  │   │
│ │  │   │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  │  │   │
│ │  │   │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  │   │
│ │  │   │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   │  │   │
│ │  │   │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  │   │
│ │  │   │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未经│《城市│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市容│   │
│ │批准│市容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环境│   │
│ │张挂│环境卫│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  │卫生│   │
│ │、张│生管理│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  │行政│   │
│ │贴宣│条例》│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  │管理│   │
│ │传品│   │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  │部门│   │
│ │等的│   │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  │  │   │
│ │; │   │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  │  │   │
│ │  │   │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  │  │   │
│ │  │   │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  │   │
│ │  │   │,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  │  │   │
│ │  │   │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  │  │   │
│ │  │   │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
├─┼──┼───┼────────────────────────────┼──┼───┤
│整│无导│《导游│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旅游│可与公│
│治│游证│人员管│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公安│安部门│
│“│进行│理条例│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协同执│
│黑│导游│》、《│                            │管理│法。对│
│导│活动│治安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 │部门│无导游│
│”│  │理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  │  │证冒充│
│及│  │条例》│以下罚款:                       │  │导游进│
│相│  │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行导游│
│关│  │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  │活动的│
│违│  │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黑导│
│法│  │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可│
│行│  │   │                            │  │按骗取│
│为│  │   │                            │  │财物由│
│ │  │   │                            │  │公安部│
│ │  │   │                            │  │门处罚│
│ │  │   │                            │  │ 。 │
│ ├──┼───┼────────────────────────────┼──┼───┤
│ │旅行│《旅行│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 │旅游│   │
│ │社委│社管理│害竞争对手:                      │行政│   │
│ │托非│条例》│(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管理│   │
│ │旅行│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部门│   │
│ │社的│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  │   │
│ │单位│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  │   │
│ │和个│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   │
│ │人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  │   │
│ │理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  │   │
│ │营旅│   │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 │游业│   │                            │  │   │
│ │ 务 │   │                            │  │   │
│ ├──┼───┼────────────────────────────┼──┼───┤
│ │旅行│《旅行│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 │旅游│   │
│ │社聘│社管理│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   │
│ │请无│条例》│(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管理│   │
│ │导游│   │;                           │部门│   │
│ │证人│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
│ │员进│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  │   │
│ │行导│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  │   │
│ │游活│   │定处理。                        │  │   │
│ │ 动 │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  │   │
│ │  │   │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  │  │   │
│ │  │   │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 │  │   │
│ │  │   │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  │  │   │
│ │  │   │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  │   │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 │  │   │
│ │  │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  │   │
│ │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  │   │
│ │  │   │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         │  │   │
│ │  │   │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 ├──┼───┼────────────────────────────┼──┼───┤
│ │导游│《导游│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 │旅游│   │
│ │人员│人员管│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  │行政│   │
│ │私自│理条例│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管理│   │
│ │承揽│》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部门│   │
│ │导游│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
│ │业务│   │                            │  │   │
├─┼──┼───┼────────────────────────────┼──┼───┤
│ │未取│《中华│                            │道路│   │
│整│得道│人民共│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运输│   │
│治│路运│和国道│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行政│   │
│“│输经│路运输│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管理│   │
│黑│营许│条例》│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部门│   │
│车│可从│   │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   │
│”│事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及│路运│   │                            │  │   │
│相│输经│   │                            │  │   │
│关│营的│   │                            │  │   │
│违├──┼───┼────────────────────────────┼──┼───┤
│法│不按│《中华│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 │道路│   │
│行│照规│人民共│和线路运输。                      │运输│   │
│为│定的│和国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管理│   │
│ │旅游│路运输│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 │机构│   │
│ │线路│条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   │
│ │营运│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  │   │
│ │  │   │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 │  │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  │  │   │
│ │  │   │的班次行驶的;                     │  │   │
│ │  │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   │
│ │  │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  │  │   │
│ │  │   │人运输的;                       │  │   │
│ │  │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   │
│ │  │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   │
│ ├──┼───┼────────────────────────────┼──┼───┤
│ │旅行│《海南│第四十四条 车船公司经营旅游运输业务的,必须持有营业执 │旅游│   │
│ │社租│省旅游│照和客运许可证,并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  │交通│   │
│ │用车│条例》│车船公司的营运资质等级和车辆、船舶的营运等级,统一印  │行政│   │
│ │船公│   │制标识。                        │管理│   │
│ │司以│   │车船公司对其管理的车辆或者船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部门│   │
│ │外的│   │,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 │车船│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租用车船公司的车船,应当与车船公司签 │  │   │
│ │从事│   │订合同,按照车辆或者船舶的等级标准约定服务标准、安全  │  │   │
│ │旅游│   │、租金等事项。租金应当包含驾驶人员的劳务报酬。     │  │   │
│ │运输│   │旅行社不得租用车船公司以外的车船从事旅游运输活动。   │  │   │
│ │或旅│   │未经车船公司委派,旅游车辆或者船舶的业主、驾驶员不得  │  │   │
│ │游车│   │私自承揽旅游运输业务。                 │  │   │
│ │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至第 │  │   │
│ │船舶│   │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  │  │   │
│ │的业│   │十六条第二款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  │  │   │
│ │主、│   │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  │   │
│ │驾驶│   │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  │   │
│ │员未│   │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  │  │   │
│ │经车│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经  │  │   │
│ │船公│   │营者,可以依法吊销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旅  │  │   │
│ │司委│   │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导游服务费或者驾驶人员劳务费列  │  │   │
│ │派私│   │入经营成本,构成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  │   │
│ │自承│   │                            │  │   │
│ │揽旅│   │                            │  │   │
│ │游运│   │                            │  │   │
│ │输业│   │                            │  │   │
│ │务 │   │                            │  │   │
│ ├──┼───┼────────────────────────────┼──┼───┤
│ │使用│《中华│                            │公安│   │
│ │其他│人民共│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 │行政│   │
│ │车辆│和国交│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  │管理│   │
│ │的机│通安全│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  │部门│   │
│ │动车│ 法》 │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  │  │   │
│ │登记│   │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   │
│ │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  │  │   │
│ │号牌│   │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
│ │、行│   │                            │  │   │
│ │驶证│   │                            │  │   │
│ ├──┼───┼────────────────────────────┼──┼───┤
│ │驾驶│《中华│                            │公安│   │
│ │报废│人民共│                            │行政│   │
│ │机动│和国交│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 │管理│   │
│ │车上│通安全│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  │部门│   │
│ │道路│ 法》 │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  │  │   │
│ │行驶│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  │  │   │
│ │  │   │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  │   │
│ │  │   │,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将生│《中华│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安全│   │
│ │产经│人民共│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生产│   │
│ │营项│和国安│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行政│   │
│ │目、│全生产│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管理│   │
│ │场所│法》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部门│   │
│ │、设│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   │
│ │备发│   │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  │   │
│ │包或│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  │   │
│ │出租│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
│ │给不│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   │
│ │具备│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 │安全│   │                            │  │   │
│ │生产│   │                            │  │   │
│ │条件│   │                            │  │   │
│ │或者│   │                            │  │   │
│ │相应│   │                            │  │   │
│ │资质│   │                            │  │   │
│ │的单│   │                            │  │   │
│ │位或│   │                            │  │   │
│ │个人│   │                            │  │   │
│ │的 │   │                            │  │   │
│ ├──┼───┼────────────────────────────┼──┼───┤
│ │无照│《无照│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 │工商│   │
│ │经营│经营取│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  │旅游│   │
│ │和超│缔办法│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   │
│ │范围│》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  │管理│   │
│ │经营│   │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部门│   │
│ │  │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  │  │   │
│ │  │   │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 │  │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  │  │   │
│ │  │   │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  │  │   │
│ │  │   │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
│ │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  │  │   │
│ │  │   │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  │  │   │
│ │  │   │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  │  │   │
│ │  │   │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  │  │   │
│整│  │   │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  │  │   │
│治│  │   │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  │  │   │
│“│  │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黑│  │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  │   │
│店│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  │  │   │
│”│  │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  │  │   │
│及│  │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  │   │
│相│  │   │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   │  │   │
│关│  │   │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   │  │   │
│违│  │   │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  │  │   │
│法│  │   │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  │   │
│行│  │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
│为│  │   │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   │
│ │  │   │,从其规定。                      │  │   │
│ │  │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   │、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  │   │
│ │  │   │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  │  │   │
│ │  │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  │   │
│ │  │   │条的规定处罚。                     │  │   │
│ ├──┼───┼────────────────────────────┼──┼───┤
│ │销售│《中华│第三十七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质量│   │
│ │假冒│人民共│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  │技术│   │
│ │伪劣│   │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 │  │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  │   │
│ ├──┼───┼────────────────────────────┼──┼───┤
│ │产品│和国产│事责任。                        │监督│   │
│ │  │品质量│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管理│   │
│ │  │法》 │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  │部门│   │
│ │  │   │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   │
│ │  │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  │   │
│ │  │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   │
│ │  │   │刑事责任。                       │  │   │
│ │  │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  │   │
│ │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  │  │   │
│ │  │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  │   │
│ │  │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   │
│ │  │   │责任。                         │  │   │
│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 │  │   │
│ │  │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  │   │
│ │  │   │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第四十条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  │   │
│ │  │   │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  │   │
│ │  │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 │  │   │
│ │  │   │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  │   │
│ │  │   │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  │   │
│ │  │   │款。                          │  │   │
│ │  │   │第四十二条 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 │  │   │
│ │  │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  │   │
│ │  │   │事责任。                        │  │   │
│ │  │   │第四十三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  │   │
│ │  │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  │   │
│ │  │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  │  │   │
│ │  │   │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
│ ├──┼───┼────────────────────────────┼──┼───┤
│ │销售│《消费│                            │工商│   │
│ │假冒│者权益│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 │行政│   │
│ │伪劣│保护法│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管理│   │
│ │产品│ 》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部门│   │
│ │及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  │   │
│ │务欺│   │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  │   │
│ │诈 │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  │   │
│ │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  │   │
│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  │   │
│ │  │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   │
│ │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  │  │   │
│ │  │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  │  │   │
│ │  │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   │
│ │  │   │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  │  │   │
│ │  │   │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  │   │
│ │  │   │、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   │
│ │  │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  │  │   │
│ │  │   │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  │  │   │
│ │  │   │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  │   │
│ │  │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  │   │
│ │  │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  │  │   │
│ │  │   │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  │  │   │
│ │  │   │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  │   │
│ ├──┼───┼────────────────────────────┼──┼───┤
│ │不正│《城乡│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 │工商│   │
│ │当经│个体工│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  │行政│   │
│ │营 │商户管│列活动:(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二)欺行霸市,哄  │管理│   │
│ │  │理暂行│抬物价,强买强卖;(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部门│   │
│ │  │条例》│,掺杂使假;(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  │  │   │
│ │  │   │的食品;(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  │   │
│ │  │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  │   │
│ │  │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  │   │
│ │  │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  │   │
│ │  │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  │  │   │
│ │  │   │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  │  │   │
│ │  │   │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  │  │   │
│ │  │   │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  │  │   │
│ │  │   │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  │  │   │
│ │  │   │究刑事责任。                      │  │   │
│ ├──┼───┼────────────────────────────┼──┼───┤
│ │不正│《旅游│第九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工商│   │
│ │当经│景区个│)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  │行政│   │
│ │营 │   │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  │   │
│ ├──┼───┼────────────────────────────┼──┼───┤
│ │  │体工商│(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管理│   │
│ │  │户监督│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四)  │部门│   │
│ │  │管理办│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五)  │等 │   │
│ │  │法》 │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六)出售国  │  │   │
│ │  │   │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  │   │
│ │  │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九)从事法律  │  │   │
│ │  │   │、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  │   │
│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 │  │   │
│ │  │   │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  │   │
│ │  │   │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 │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消  │  │   │
│ │  │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食 │  │   │
│ │  │   │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 │  │   │
│ │  │   │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   │
│ │  │   │,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 │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消 │  │   │
│ │  │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 │  │   │
│ │  │   │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   │  │   │
│ │  │   │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照国 │  │   │
│ │  │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  │   │
│ ├──┼───┼────────────────────────────┼──┼───┤
│ │利用│《宗教│第四十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 │民族│   │
│ │宗教│事务条│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  │宗教│   │
│ │妨害│ 例》 │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管理│   │
│ │社会│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  │部门│   │
│ │管理│   │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  │  │   │
│ │秩序│   │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  │  │   │
│ │,侵│   │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  │  │   │
│ │犯公│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  │  │   │
│ │私财│   │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  │  │   │
│ │产 │   │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  │   │
│ │  │   │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   │  │   │
│ │  │   │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  │  │   │
│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
│ ├──┼───┼────────────────────────────┼──┼───┤
│ │擅自│《宗教│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 │民族│   │
│ │设立│事务条│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  │宗教│   │
│ │宗教│ 例》 │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  │管理│   │
│ │活动│   │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部门│   │
│ │场所│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  │  │   │
│ │  │   │、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  │  │   │
│ │  │   │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  │  │   │
│ │  │   │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   │  │   │
│ │  │   │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  │  │   │
│ │  │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  │   │
│ │  │   │的罚款。                        │  │   │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   │
│ │  │   │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  │  │   │
│ │  │   │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不正│《中华│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 │物价│   │
│ │当价│人民共│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   │
│ │格行│和国价│;(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部门│   │
│ │为 │格法》│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  │  │   │
│ │  │   │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  │  │   │
│ │  │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  │  │   │
│ │  │   │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  │  │   │
│ │  │   │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   │
│ │  │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  │  │   │
│ │  │   │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  │  │   │
│ │  │   │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  │  │   │
│ │  │   │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  │  │   │
│ │  │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 │  │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 │  │   │
│ │  │   │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  │   │
│ │  │   │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  │   │
│ │  │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
│ │  │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  │   │
│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  │   │
│ │  │   │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   │
│ │  │   │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  │   │
│ │  │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  │   │
│ │  │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
│ ├──┼───┼────────────────────────────┼──┼───┤
│ │  │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   │  │   │
│ │  │   │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  │  │   │
│ │  │   │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
│ │  │   │认定。                         │  │   │
│ │  │   │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  │   │
│ │  │   │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  │   │
│ │  │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  │   │
│ │  │   │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
│ ├──┼───┼────────────────────────────┼──┼───┤
│ │价格│《禁止│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物价│   │
│ │欺诈│价格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  │主管│   │
│ │行为│诈行为│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  │部门│   │
│ │  │的规定│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  │  │   │
│ │  │》  │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  │   │
│ │  │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  │  │   │
│ │  │   │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   │
│ │  │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  │  │   │
│ │  │   │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  │  │   │
│ │  │   │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  │  │   │
│ │  │   │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  │  │   │
│ │  │   │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  │  │   │
│ │  │   │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   │
│ │  │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  │  │   │
│ │  │   │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  │   │
│ ├──┼───┼────────────────────────────┼──┼───┤
│ │  │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  │  │   │
│ │  │   │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  │   │
│ │  │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  │   │
│ │  │   │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 │  │   │
│ │  │   │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  │  │   │
│ │  │   │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  │  │   │
│ │  │   │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  │  │   │
│ │  │   │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  │  │   │
│ │  │   │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  │  │   │
│ │  │   │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  │  │   │
│ │  │   │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  │  │   │
│ │  │   │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  │  │   │
│ │  │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   │
│ │  │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 │  │   │
│ │  │   │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  │   │
│ │  │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   │
│ │  │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  │  │   │
│ │  │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   │
│ ├──┼───┼────────────────────────────┼──┼───┤
│ │违反│《关于│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 │物价│   │
│ │明码│商品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    │管理│   │
│ │标价│服务实│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    │部门│   │
│ │规定│行明码│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   │
│ │的行│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  │  │   │
│ │为 │规定》│)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  │  │   │
│ │  │   │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  │  │   │
│ │  │   │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   │
│ ├──┼───┼────────────────────────────┼──┼───┤
│ │低价│《海南│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所经营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价│能否“│
│ │恶性│省旅游│,但政府投入或者公益性的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可以实行政  │管理│在旅游│
│ │竞争│条例》│府指导价。                       │部门│市场专│
│ │行为│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  │项整治│
│ │  │   │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变相涨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或  │  │期间,│
│ │  │   │者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牟取暴利。         │  │各类旅│
│ │  │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协商由企业自行定价的旅游项目  │  │游参观│
│ │  │   │价格浮动范围,加强价格自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  │点门票│
│ │  │   │对旅游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实行政│
│ │  │   │                            │  │府指导│
│ │  │   │                            │  │价”应│
│ │  │   │                            │  │征询省│
│ │  │   │                            │  │人大意│
│ │  │   │                            │  │见。 │
│ ├──┼───┼────────────────────────────┼──┼───┤
│ │暴利│《制止│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 │物价│商品和│
│ │行为│牟取暴│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  │管理│服务的│
│ │  │利的暂│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  │部门│市场平│
│ │  │行规定│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  │  │均价格│
│ │  │ 》 │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  │  │、平均│
│ │  │   │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   │  │差价率│
│ │  │   │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  │  │、平均│
│ │  │   │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  │  │利润率│
│ │  │   │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  │  │及其合│
│ │  │   │润率除外。                       │  │理幅度│
│ │  │   │第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 │  │,《制│
│ │  │   │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  │  │止牟取│
│ │  │   │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  │  │暴利的│
│ │  │   │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  │暂行规│
│ │  │   │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  │  │定》已│
│ │  │   │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  │  │明确由│
│ │  │   │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  │  │省、自│
│ │  │   │,并予以公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  │  │治区、│
│ │  │   │格管理部门的测定工作。                 │  │直辖市│
│ │  │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  │的人民│
│ │  │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  │  │政府价│
│ │  │   │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  │  │格管理│
│ │  │   │、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  │部门会│
│ │  │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  │  │同有关│
│ │  │   │价格;(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  │业务主│
│ │  │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管部门│
│ │  │   │                            │  │,按照│
│ │  │   │                            │  │国务院│
│ │  │   │                            │  │价格主│
├─┼──┼───┼────────────────────────────┼──┼───┤
│ │  │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 │  │管部门│
│ │  │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  │的规定│
│ │  │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测定和│
│ │  │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  │  │规定,│
│ │  │   │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  │无需政│
│ │  │   │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府来规│
│ │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定。 │
│ │  │   │                            │  │   │
├─┼──┼───┼────────────────────────────┼──┼───┤
│有│拒绝│《中华│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公安│在打击│
│关│、阻│人民共│,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四黑│
│治│碍国│和国治│(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  │管理│”中,│
│安│家工│安管理│、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  │部门│凡有这│
│管│作人│处罚条│重损失的;                       │  │些违法│
│理│员依│例》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  │  │行为的│
│处│法执│   │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  │,由公│
│罚│行职│   │的;                          │  │安机关│
│规│务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  │  │依照《│
│定│  │   │的秩序的;                       │  │中华人│
│ │  │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  │  │民共和│
│ │  │   │动的;                         │  │国治安│
│ │  │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  │管理处│
│ │  │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  │罚条例│
│ │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  │》处罚│
│ │  │   │、威胁方法的。                     │  │。  │
│ ├──┤   ├────────────────────────────┤  │   │
│ │骗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 │  │   │
│ │、敲│   │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  │  │   │
│ │诈勒│   │以下罚款:                       │  │   │
│ │索公│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   │
│ │私财│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  │   │
│ │物 │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   │
│ │  │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   │
│ ├──┤   ├────────────────────────────┤  │   │
│ │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 │  │   │
│ │封建│   │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   │
│ │迷信│   │(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  │   │
│ │手段│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  │  │   │
│ │,扰│   │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
│ │乱社│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  │   │
│ │会秩│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  │  │   │
│ │序或│   │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  │  │   │
│ │者骗│   │的。”                         │  │   │
│ │取财│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  │   │
│ │物的│   │                            │  │   │
│ │行为│   │                            │  │   │
│ ├──┤   ├────────────────────────────┤  │   │
│ │制黄│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  │   │
│ │、贩│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  │   │
│ │黄行│   │(二)制作、 复制、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  │  │   │
│ │为 │   │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  │   │
│ │  │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  │   │
│ │  │   │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  │  │   │
│ │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卖淫│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 │  │   │
│ │、嫖│   │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  │  │   │
│ │娼行│   │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  │  │   │
│ │为 │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  │  │   │
│ │  │   │刑法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  │   │
├─┼──┼───┼────────────────────────────┼──┼───┤
│有│非法│《中华│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  │在打击│
│关│经营│人民共│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四黑│
│犯│罪 │和国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  │  │”中,│
│罪│  │法》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  │凡有这│
│规│  │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  │  │些犯罪│
│定│  │   │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  │行为的│
│ │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  │  │,应当│
│ │  │   │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  │  │移送公│
│ │  │   │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安机关│
│ │  │   │                            │  │立案侦│
│ │  │   │                            │  │查。 │
├─┼──┼───┼────────────────────────────┼──┼───┤
│ │强迫│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 │  │   │
│ │交易│   │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  │   │
│ │罪 │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
│ ├──┤   ├────────────────────────────┤  │   │
│ │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  │   │
│ │、销│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  │  │   │
│ │售伪│   │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
│ │劣产│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  │  │   │
│ │品罪│   │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  │   │
│ │  │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  │  │   │
│ │  │   │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 │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  │  │   │
│ │  │   │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  │   │
│ │  │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 ├──┤   ├────────────────────────────┤  │   │
│ │诈骗│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  │   │
│ │罪 │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  │   │
│ │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  │   │
│ │  │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  │   │
│ │  │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  │  │   │
│ │  │   │规定的,依照规定。                   │  │   │
│ ├──┤   ├────────────────────────────┤  │   │
│ │敲诈│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  │   │
│ │勒索│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罪 │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  │   │
│ │组织│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淫秽│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  │   │
│ │表演│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
│ │罪 │   │                            │  │   │
│ ├──┤   ├────────────────────────────┤  │   │
│ │妨害│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  │  │   │
│ │公务│   │执行职务的,                      │  │   │
│ │罪 │   │ 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   │
│ │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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