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有效进行,现将《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法律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打击旅游市“四黑”场综合整治法律适用意见
根据省政府部署,针对目前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适用法律意见并列表公布,供有关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对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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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违法│ 惩处 │ 具 体 条 文 │执法│备 注 │
│别│行为│ 依据 │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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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未取│《旅行│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 │旅游│ │
│治│得旅│社管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工商│ │
│“│行社│条例》│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行政│ │
│黑│业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管理│ │
│社│许可│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部门│ │
│”│证从│ │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 │ │ │
│及│事旅│ │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相│行社│ │ │ │ │
│关│业务│ │ │ │ │
│违├──┼───┼────────────────────────────┼──┼───┤
│法│擅自│《旅行│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 │工商│ │
│行│使用│社管理│害竞争对手: │行政│ │
│为│其他│条例》│(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管理│ │
│ │旅行│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部门│ │
│ │社的│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 │ │
│ │名称│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 │ │
│ │从事│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 │
│ │旅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 │ │
│ │社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 │ │
│ │务 │ │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 ├──┼───┼────────────────────────────┼──┼───┤
│ │挂靠│《海南│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 │旅游│凡旅行│
│ │承包│省旅游│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行政│社设立│
│ │变相│条例》│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 │管理│的非独│
│ │转让│ │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 │部门│立法人│
│ │旅行│ │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 │ │性质的│
│ │社经│ │证金5万元人民币。 │ │分社、│
│ │营权│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 │ │门市部│
│ │ │ │招徕、统一接待。 │ │未实行│
│ │ │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统一管│
│ │ │ │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 │理、 │
│ ├──┼───┼────────────────────────────┼──┼───┤
│ │ │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 │统一财│
│ │ │ │的经营条件,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必须报有 │ │务、统│
│ │ │ │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 │ │一招徕│
│ │ │ │业。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 │ │、统一│
│ │ │ │旅游经营活动。 │ │接待的│
│ │ │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 │ │,应视│
│ │ │ │请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 │ │为挂靠│
│ │ │ │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禁止以承包、租赁旅行社分社或者 │ │承包或│
│ │ │ │门市部(营业部),或者接受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 │ │变相挂│
│ │ │ │务经营许可证。 │ │靠承包│
│ │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 │ │从事旅│
│ │ │ │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 │行社业│
│ │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工具,并处1 │ │务。 │
│ │ │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非法│《海南│ │旅游│法律本│
│ │散发│省旅游│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工商│身未禁│
│ │经营│条例》│的经营条件,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必须报有 │公安│止旅行│
│ │旅游│ │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 │行政│社制作│
│ │业务│ │业。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 │管理│宣传品│
│ │的宣│ │旅游经营活动。 │部门│,不应│
│ │传品│ │禁止非法散发经营旅游业务的宣传品招徕游客。 │ │对其制│
│ │招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非法散 │ │作者进│
│ │游客│ │发经营旅游业务的宣传品招徕游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行处罚│
│ │ │ │没收非法宣传品,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至于│
│ │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 │散发宣│
│ │ │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 │传品背│
│ │ │ │ │ │后的“│
│ │ │ │ │ │黑社”│
│ │ │ │ │ │可按无│
│ │ │ │ │ │证经营│
│ │ │ │ │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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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印刷│第五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 │工商│ │
│ │散发│品广告│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 │行政│ │
│ │、张│管理办│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管理│ │
│ │贴印│法》 │第十七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 │部门│ │
│ │刷品│ │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 │ │ │
│ │广告│ │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 │ │ │
│ │ │ │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 │ │ │
│ │ │ │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 │ │
│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
│ │ │ │》、《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 │ │ │
│ │ │ │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 │ │
│ │ │ │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 │ │ │
│ │ │ │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 │ │
│ │ │ │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 │ │ │
│ │ │ │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 │ │
│ │ │ │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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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城市│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市容│ │
│ │批准│市容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环境│ │
│ │张挂│环境卫│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 │卫生│ │
│ │、张│生管理│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 │行政│ │
│ │贴宣│条例》│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 │管理│ │
│ │传品│ │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 │部门│ │
│ │等的│ │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 │ │ │
│ │; │ │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 │ │ │
│ │ │ │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 │ │ │
│ │ │ │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 │ │
│ │ │ │,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 │ │ │
│ │ │ │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 │ │ │
│ │ │ │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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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无导│《导游│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旅游│可与公│
│治│游证│人员管│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公安│安部门│
│“│进行│理条例│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协同执│
│黑│导游│》、《│ │管理│法。对│
│导│活动│治安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 │部门│无导游│
│”│ │理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 │ │证冒充│
│及│ │条例》│以下罚款: │ │导游进│
│相│ │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行导游│
│关│ │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 │活动的│
│违│ │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黑导│
│法│ │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可│
│行│ │ │ │ │按骗取│
│为│ │ │ │ │财物由│
│ │ │ │ │ │公安部│
│ │ │ │ │ │门处罚│
│ │ │ │ │ │ 。 │
│ ├──┼───┼────────────────────────────┼──┼───┤
│ │旅行│《旅行│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 │旅游│ │
│ │社委│社管理│害竞争对手: │行政│ │
│ │托非│条例》│(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管理│ │
│ │旅行│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部门│ │
│ │社的│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 │ │
│ │单位│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 │ │
│ │和个│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 │
│ │人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 │ │
│ │理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 │ │
│ │营旅│ │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 │游业│ │ │ │ │
│ │ 务 │ │ │ │ │
│ ├──┼───┼────────────────────────────┼──┼───┤
│ │旅行│《旅行│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 │旅游│ │
│ │社聘│社管理│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 │
│ │请无│条例》│(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管理│ │
│ │导游│ │; │部门│ │
│ │证人│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
│ │员进│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 │ │
│ │行导│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 │ │
│ │游活│ │定处理。 │ │ │
│ │ 动 │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 │ │
│ │ │ │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 │ │ │
│ │ │ │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 │ │ │
│ │ │ │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 │ │ │
│ │ │ │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 │ │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 │ │ │
│ │ │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 │ │
│ │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 │ │
│ │ │ │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 │ │ │
│ │ │ │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 ├──┼───┼────────────────────────────┼──┼───┤
│ │导游│《导游│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 │旅游│ │
│ │人员│人员管│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 │行政│ │
│ │私自│理条例│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管理│ │
│ │承揽│》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部门│ │
│ │导游│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
│ │业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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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中华│ │道路│ │
│整│得道│人民共│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运输│ │
│治│路运│和国道│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行政│ │
│“│输经│路运输│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管理│ │
│黑│营许│条例》│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部门│ │
│车│可从│ │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 │
│”│事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及│路运│ │ │ │ │
│相│输经│ │ │ │ │
│关│营的│ │ │ │ │
│违├──┼───┼────────────────────────────┼──┼───┤
│法│不按│《中华│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 │道路│ │
│行│照规│人民共│和线路运输。 │运输│ │
│为│定的│和国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管理│ │
│ │旅游│路运输│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 │机构│ │
│ │线路│条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 │
│ │营运│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 │ │
│ │ │ │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 │ │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 │ │ │
│ │ │ │的班次行驶的; │ │ │
│ │ │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 │
│ │ │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 │ │ │
│ │ │ │人运输的; │ │ │
│ │ │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 │
│ │ │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 │
│ ├──┼───┼────────────────────────────┼──┼───┤
│ │旅行│《海南│第四十四条 车船公司经营旅游运输业务的,必须持有营业执 │旅游│ │
│ │社租│省旅游│照和客运许可证,并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 │交通│ │
│ │用车│条例》│车船公司的营运资质等级和车辆、船舶的营运等级,统一印 │行政│ │
│ │船公│ │制标识。 │管理│ │
│ │司以│ │车船公司对其管理的车辆或者船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部门│ │
│ │外的│ │,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 │车船│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租用车船公司的车船,应当与车船公司签 │ │ │
│ │从事│ │订合同,按照车辆或者船舶的等级标准约定服务标准、安全 │ │ │
│ │旅游│ │、租金等事项。租金应当包含驾驶人员的劳务报酬。 │ │ │
│ │运输│ │旅行社不得租用车船公司以外的车船从事旅游运输活动。 │ │ │
│ │或旅│ │未经车船公司委派,旅游车辆或者船舶的业主、驾驶员不得 │ │ │
│ │游车│ │私自承揽旅游运输业务。 │ │ │
│ │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至第 │ │ │
│ │船舶│ │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 │ │ │
│ │的业│ │十六条第二款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 │ │ │
│ │主、│ │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 │ │
│ │驾驶│ │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 │ │
│ │员未│ │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 │ │ │
│ │经车│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经 │ │ │
│ │船公│ │营者,可以依法吊销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旅 │ │ │
│ │司委│ │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导游服务费或者驾驶人员劳务费列 │ │ │
│ │派私│ │入经营成本,构成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 │ │
│ │自承│ │ │ │ │
│ │揽旅│ │ │ │ │
│ │游运│ │ │ │ │
│ │输业│ │ │ │ │
│ │务 │ │ │ │ │
│ ├──┼───┼────────────────────────────┼──┼───┤
│ │使用│《中华│ │公安│ │
│ │其他│人民共│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 │行政│ │
│ │车辆│和国交│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 │管理│ │
│ │的机│通安全│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 │部门│ │
│ │动车│ 法》 │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 │ │ │
│ │登记│ │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 │
│ │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 │ │ │
│ │号牌│ │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
│ │、行│ │ │ │ │
│ │驶证│ │ │ │ │
│ ├──┼───┼────────────────────────────┼──┼───┤
│ │驾驶│《中华│ │公安│ │
│ │报废│人民共│ │行政│ │
│ │机动│和国交│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 │管理│ │
│ │车上│通安全│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 │部门│ │
│ │道路│ 法》 │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 │ │ │
│ │行驶│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 │ │ │
│ │ │ │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 │ │
│ │ │ │,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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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生│《中华│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安全│ │
│ │产经│人民共│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生产│ │
│ │营项│和国安│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行政│ │
│ │目、│全生产│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管理│ │
│ │场所│法》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部门│ │
│ │、设│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 │
│ │备发│ │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 │ │
│ │包或│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 │ │
│ │出租│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
│ │给不│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 │
│ │具备│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 │安全│ │ │ │ │
│ │生产│ │ │ │ │
│ │条件│ │ │ │ │
│ │或者│ │ │ │ │
│ │相应│ │ │ │ │
│ │资质│ │ │ │ │
│ │的单│ │ │ │ │
│ │位或│ │ │ │ │
│ │个人│ │ │ │ │
│ │的 │ │ │ │ │
│ ├──┼───┼────────────────────────────┼──┼───┤
│ │无照│《无照│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 │工商│ │
│ │经营│经营取│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 │旅游│ │
│ │和超│缔办法│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 │
│ │范围│》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 │管理│ │
│ │经营│ │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部门│ │
│ │ │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 │ │ │
│ │ │ │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 │ │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 │ │ │
│ │ │ │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 │ │ │
│ │ │ │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
├─┼──┼───┼────────────────────────────┼──┼───┤
│ │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 │ │ │
│ │ │ │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 │ │ │
│ │ │ │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 │ │ │
│ │ │ │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 │ │ │
│整│ │ │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 │ │ │
│治│ │ │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 │ │ │
│“│ │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黑│ │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 │ │
│店│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 │ │ │
│”│ │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 │ │ │
│及│ │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 │ │
│相│ │ │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 │ │ │
│关│ │ │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 │ │ │
│违│ │ │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 │ │ │
│法│ │ │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 │ │
│行│ │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
│为│ │ │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 │
│ │ │ │,从其规定。 │ │ │
│ │ │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 │、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 │ │
│ │ │ │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 │ │ │
│ │ │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 │ │
│ │ │ │条的规定处罚。 │ │ │
│ ├──┼───┼────────────────────────────┼──┼───┤
│ │销售│《中华│第三十七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质量│ │
│ │假冒│人民共│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 │技术│ │
│ │伪劣│ │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 │ │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 │ │
│ ├──┼───┼────────────────────────────┼──┼───┤
│ │产品│和国产│事责任。 │监督│ │
│ │ │品质量│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管理│ │
│ │ │法》 │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 │部门│ │
│ │ │ │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 │
│ │ │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 │ │
│ │ │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 │
│ │ │ │刑事责任。 │ │ │
│ │ │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 │ │
│ │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 │ │ │
│ │ │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 │ │
│ │ │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 │
│ │ │ │责任。 │ │ │
│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 │ │ │
│ │ │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 │ │
│ │ │ │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第四十条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 │ │
│ │ │ │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 │ │
│ │ │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 │ │ │
│ │ │ │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 │ │
│ │ │ │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 │ │
│ │ │ │款。 │ │ │
│ │ │ │第四十二条 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 │ │ │
│ │ │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 │ │
│ │ │ │事责任。 │ │ │
│ │ │ │第四十三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 │ │
│ │ │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 │ │
│ │ │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 │ │ │
│ │ │ │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
│ ├──┼───┼────────────────────────────┼──┼───┤
│ │销售│《消费│ │工商│ │
│ │假冒│者权益│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 │行政│ │
│ │伪劣│保护法│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管理│ │
│ │产品│ 》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部门│ │
│ │及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 │ │
│ │务欺│ │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 │ │
│ │诈 │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 │ │
│ │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 │ │
│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 │ │
│ │ │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 │
│ │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 │ │ │
│ │ │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 │ │ │
│ │ │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 │
│ │ │ │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 │ │ │
│ │ │ │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 │ │
│ │ │ │、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 │
│ │ │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 │ │ │
│ │ │ │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 │ │ │
│ │ │ │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 │ │
│ │ │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 │ │
│ │ │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 │ │ │
│ │ │ │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 │ │ │
│ │ │ │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 │ │
│ ├──┼───┼────────────────────────────┼──┼───┤
│ │不正│《城乡│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 │工商│ │
│ │当经│个体工│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 │行政│ │
│ │营 │商户管│列活动:(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二)欺行霸市,哄 │管理│ │
│ │ │理暂行│抬物价,强买强卖;(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部门│ │
│ │ │条例》│,掺杂使假;(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 │ │ │
│ │ │ │的食品;(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 │ │
│ │ │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 │ │
│ │ │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 │ │
│ │ │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 │ │
│ │ │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 │ │ │
│ │ │ │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 │ │ │
│ │ │ │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 │ │ │
│ │ │ │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 │ │ │
│ │ │ │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 │ │ │
│ │ │ │究刑事责任。 │ │ │
│ ├──┼───┼────────────────────────────┼──┼───┤
│ │不正│《旅游│第九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工商│ │
│ │当经│景区个│)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 │行政│ │
│ │营 │ │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 │ │
│ ├──┼───┼────────────────────────────┼──┼───┤
│ │ │体工商│(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管理│ │
│ │ │户监督│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四) │部门│ │
│ │ │管理办│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五) │等 │ │
│ │ │法》 │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六)出售国 │ │ │
│ │ │ │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 │ │
│ │ │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九)从事法律 │ │ │
│ │ │ │、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 │ │
│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 │ │ │
│ │ │ │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 │ │
│ │ │ │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 │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消 │ │ │
│ │ │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食 │ │ │
│ │ │ │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 │ │ │
│ │ │ │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 │
│ │ │ │,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 │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消 │ │ │
│ │ │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 │ │ │
│ │ │ │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 │ │ │
│ │ │ │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照国 │ │ │
│ │ │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 │ │
│ ├──┼───┼────────────────────────────┼──┼───┤
│ │利用│《宗教│第四十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 │民族│ │
│ │宗教│事务条│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 │宗教│ │
│ │妨害│ 例》 │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管理│ │
│ │社会│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 │部门│ │
│ │管理│ │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 │ │ │
│ │秩序│ │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 │ │ │
│ │,侵│ │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 │ │ │
│ │犯公│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 │ │ │
│ │私财│ │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 │ │ │
│ │产 │ │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 │ │
│ │ │ │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 │ │ │
│ │ │ │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 │ │ │
│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
│ ├──┼───┼────────────────────────────┼──┼───┤
│ │擅自│《宗教│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 │民族│ │
│ │设立│事务条│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 │宗教│ │
│ │宗教│ 例》 │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 │管理│ │
│ │活动│ │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部门│ │
│ │场所│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 │ │ │
│ │ │ │、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 │ │ │
│ │ │ │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 │ │ │
│ │ │ │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 │ │ │
│ │ │ │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 │ │ │
│ │ │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 │ │
│ │ │ │的罚款。 │ │ │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 │
│ │ │ │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 │ │ │
│ │ │ │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不正│《中华│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 │物价│ │
│ │当价│人民共│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 │
│ │格行│和国价│;(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部门│ │
│ │为 │格法》│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 │ │ │
│ │ │ │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 │ │ │
│ │ │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 │ │ │
│ │ │ │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 │ │ │
│ │ │ │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 │
│ │ │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 │ │ │
│ │ │ │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 │ │ │
│ │ │ │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 │ │ │
│ │ │ │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 │ │ │
│ │ │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 │ │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 │ │ │
│ │ │ │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 │ │
│ │ │ │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 │ │
│ │ │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
│ │ │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 │ │
│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 │ │
│ │ │ │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 │
│ │ │ │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 │ │
│ │ │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 │ │
│ │ │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
│ ├──┼───┼────────────────────────────┼──┼───┤
│ │ │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 │ │ │
│ │ │ │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 │ │ │
│ │ │ │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
│ │ │ │认定。 │ │ │
│ │ │ │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 │ │
│ │ │ │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 │ │
│ │ │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 │ │
│ │ │ │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
│ ├──┼───┼────────────────────────────┼──┼───┤
│ │价格│《禁止│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物价│ │
│ │欺诈│价格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 │主管│ │
│ │行为│诈行为│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 │部门│ │
│ │ │的规定│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 │ │ │
│ │ │》 │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 │ │
│ │ │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 │ │ │
│ │ │ │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 │
│ │ │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 │ │ │
│ │ │ │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 │ │ │
│ │ │ │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 │ │ │
│ │ │ │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 │ │ │
│ │ │ │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 │ │ │
│ │ │ │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 │
│ │ │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 │ │ │
│ │ │ │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 │ │
│ ├──┼───┼────────────────────────────┼──┼───┤
│ │ │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 │ │ │
│ │ │ │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 │ │
│ │ │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 │ │
│ │ │ │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 │ │ │
│ │ │ │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 │ │ │
│ │ │ │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 │ │ │
│ │ │ │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 │ │ │
│ │ │ │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 │ │ │
│ │ │ │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 │ │ │
│ │ │ │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 │ │ │
│ │ │ │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 │ │ │
│ │ │ │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 │ │ │
│ │ │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 │
│ │ │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 │ │ │
│ │ │ │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 │ │
│ │ │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 │
│ │ │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 │ │ │
│ │ │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 │
│ ├──┼───┼────────────────────────────┼──┼───┤
│ │违反│《关于│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 │物价│ │
│ │明码│商品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 │管理│ │
│ │标价│服务实│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 │部门│ │
│ │规定│行明码│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 │
│ │的行│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 │ │ │
│ │为 │规定》│)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 │ │ │
│ │ │ │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 │ │ │
│ │ │ │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 │
│ ├──┼───┼────────────────────────────┼──┼───┤
│ │低价│《海南│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所经营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价│能否“│
│ │恶性│省旅游│,但政府投入或者公益性的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可以实行政 │管理│在旅游│
│ │竞争│条例》│府指导价。 │部门│市场专│
│ │行为│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 │项整治│
│ │ │ │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变相涨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或 │ │期间,│
│ │ │ │者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牟取暴利。 │ │各类旅│
│ │ │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协商由企业自行定价的旅游项目 │ │游参观│
│ │ │ │价格浮动范围,加强价格自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 │点门票│
│ │ │ │对旅游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实行政│
│ │ │ │ │ │府指导│
│ │ │ │ │ │价”应│
│ │ │ │ │ │征询省│
│ │ │ │ │ │人大意│
│ │ │ │ │ │见。 │
│ ├──┼───┼────────────────────────────┼──┼───┤
│ │暴利│《制止│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 │物价│商品和│
│ │行为│牟取暴│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 │管理│服务的│
│ │ │利的暂│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 │部门│市场平│
│ │ │行规定│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 │ │均价格│
│ │ │ 》 │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 │ │、平均│
│ │ │ │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 │ │差价率│
│ │ │ │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 │ │、平均│
│ │ │ │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 │ │利润率│
│ │ │ │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 │ │及其合│
│ │ │ │润率除外。 │ │理幅度│
│ │ │ │第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 │ │,《制│
│ │ │ │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 │ │止牟取│
│ │ │ │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 │ │暴利的│
│ │ │ │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 │暂行规│
│ │ │ │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 │ │定》已│
│ │ │ │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 │ │明确由│
│ │ │ │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 │ │省、自│
│ │ │ │,并予以公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 │ │治区、│
│ │ │ │格管理部门的测定工作。 │ │直辖市│
│ │ │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 │的人民│
│ │ │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 │ │政府价│
│ │ │ │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 │ │格管理│
│ │ │ │、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 │部门会│
│ │ │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 │ │同有关│
│ │ │ │价格;(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 │业务主│
│ │ │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管部门│
│ │ │ │ │ │,按照│
│ │ │ │ │ │国务院│
│ │ │ │ │ │价格主│
├─┼──┼───┼────────────────────────────┼──┼───┤
│ │ │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 │ │管部门│
│ │ │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 │的规定│
│ │ │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测定和│
│ │ │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 │ │规定,│
│ │ │ │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 │无需政│
│ │ │ │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府来规│
│ │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定。 │
│ │ │ │ │ │ │
├─┼──┼───┼────────────────────────────┼──┼───┤
│有│拒绝│《中华│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公安│在打击│
│关│、阻│人民共│,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四黑│
│治│碍国│和国治│(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 │管理│”中,│
│安│家工│安管理│、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 │部门│凡有这│
│管│作人│处罚条│重损失的; │ │些违法│
│理│员依│例》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 │ │行为的│
│处│法执│ │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 │,由公│
│罚│行职│ │的; │ │安机关│
│规│务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 │ │依照《│
│定│ │ │的秩序的; │ │中华人│
│ │ │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 │ │民共和│
│ │ │ │动的; │ │国治安│
│ │ │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 │管理处│
│ │ │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 │罚条例│
│ │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 │》处罚│
│ │ │ │、威胁方法的。 │ │。 │
│ ├──┤ ├────────────────────────────┤ │ │
│ │骗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 │ │ │
│ │、敲│ │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 │ │ │
│ │诈勒│ │以下罚款: │ │ │
│ │索公│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 │
│ │私财│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 │ │
│ │物 │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 │
│ │ │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 │
│ ├──┤ ├────────────────────────────┤ │ │
│ │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 │ │ │
│ │封建│ │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 │
│ │迷信│ │(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 │ │
│ │手段│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 │ │ │
│ │,扰│ │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
│ │乱社│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 │ │
│ │会秩│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 │ │ │
│ │序或│ │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 │ │ │
│ │者骗│ │的。” │ │ │
│ │取财│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 │ │
│ │物的│ │ │ │ │
│ │行为│ │ │ │ │
│ ├──┤ ├────────────────────────────┤ │ │
│ │制黄│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 │ │
│ │、贩│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 │ │
│ │黄行│ │(二)制作、 复制、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 │ │ │
│ │为 │ │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 │ │
│ │ │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 │ │
│ │ │ │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 │ │ │
│ │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卖淫│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 │ │ │
│ │、嫖│ │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 │ │ │
│ │娼行│ │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 │ │ │
│ │为 │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 │ │ │
│ │ │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 │ │
├─┼──┼───┼────────────────────────────┼──┼───┤
│有│非法│《中华│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 │在打击│
│关│经营│人民共│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四黑│
│犯│罪 │和国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 │ │”中,│
│罪│ │法》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 │凡有这│
│规│ │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 │ │些犯罪│
│定│ │ │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 │行为的│
│ │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 │ │,应当│
│ │ │ │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 │ │移送公│
│ │ │ │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安机关│
│ │ │ │ │ │立案侦│
│ │ │ │ │ │查。 │
├─┼──┼───┼────────────────────────────┼──┼───┤
│ │强迫│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 │ │ │
│ │交易│ │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 │ │
│ │罪 │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
│ ├──┤ ├────────────────────────────┤ │ │
│ │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 │ │
│ │、销│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 │ │ │
│ │售伪│ │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
│ │劣产│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 │ │ │
│ │品罪│ │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 │ │
│ │ │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 │ │ │
│ │ │ │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 │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 │ │ │
│ │ │ │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 │ │
│ │ │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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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 │ │
│ │罪 │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 │ │
│ │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 │ │
│ │ │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 │ │
│ │ │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 │ │ │
│ │ │ │规定的,依照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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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 │ │
│ │勒索│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
│ │罪 │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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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淫秽│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 │ │
│ │表演│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
│ │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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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 │ │ │
│ │公务│ │执行职务的, │ │ │
│ │罪 │ │ 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 │
│ │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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