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
特殊环境下临时用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06]3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及其他相关单位:
为加强特殊环境下临时使用电梯(本通知所称特殊环境下使用电梯是指因建设、使用单位原因,永久性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开通或未能有效应答、层楼显示或呼梯按钮不能完全安装就位或无法固定,尚未完全具备移交条件,但又确需作为施工运载工具临时使用的新装电梯)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第
十九条第三款、第
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特殊环境下临时用电梯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产权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事先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提出临时用电梯安全检验要求,阐明临时用电梯理由并附临时用电梯的安全措施。临时用电梯的安全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用电梯的安全责任制度。
明确电梯产权单位、电梯安装或维修保养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及其相关负责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2.临时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电梯的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教育施工人员遵守电梯使用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3.临时用电梯安全操作制度。
特殊环境下的临时用电梯,必须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持有电梯驾驶证的作业人员负责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电梯驾驶。
4.临时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制度。
落实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维保合同中应当要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除按《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履行维修保养责任外,在临时使用期间,还应负责电梯轿厢、地坎每天的清洁和轿厢体、轿门的保护工作,以及至少每15日不少于一次的检修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