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五条 全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一) 综合情况考核(16分)。
1.岗位设置(8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0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记4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3)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2分,没有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0分。
2.人员素质(4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4分;达到40%不到60%的,记2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3.业务培训(4分)。
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4分;一次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二)基础工作考核(14分)。
1.档案管理(6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信息统计(6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3.收费及资金管理情况(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三)采购业务考核(30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分)。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0分。
3.编制采购文件(5分)。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