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的验收文件材料;
3.资金支付文件及证明;
(八)其他文件材料。
1.项目工作总结;
2.项目效益评估书;
3.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完成后,按照归档内容要求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归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项目时作出的或接收的文件资料属于其归档的范围。
采购人民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由其内部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统一管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因监督检查需要可以查阅或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外,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原则上不得查阅、复制和借出。特殊情况确需查阅或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人员,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进行组卷。
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依次为项目立项准备、项目招标、项目开标、项目评审、招标结果、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的文件材料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九条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因解散或被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移交给该项目采购单位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双方交接手续。
移交项目档案手续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