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5]4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第
十九条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二○○五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对象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 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
第三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一定的数额安排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四)社会各界对城市医疗救助捐助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