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上级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可以与依法行政情况考评、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要重视通过案卷评查等考核行政执法的质量,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要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等新的评议考核方法,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效能办等部门,组织起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评议考核方案”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送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实抓好。
  (一)追究责任的方法。
  对违反法定义务、行政执法绩效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被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效能办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法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追究责任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