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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确定原则。依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针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具体要求。省政府将制定《福建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规定;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本部门、本组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3.时间安排。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办法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和案卷质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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