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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5]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要求明确本级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责任单位。
  2.基本要求。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审核与公布。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于2006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编办,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审核,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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