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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在特殊情况下,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
  3.停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害蚁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对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五、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红火蚁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撤销疫区。
  七、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红火蚁防治知识,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八、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处理疫情的全过程,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储备地点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建立省级重点植物检疫实验室;逐步加强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加强省级植物疫情监测点建设。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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