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部署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
4.应疫区设区市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5.根据疫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达到一级疫情条件或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疫情时,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省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情所在设区市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资,督促疫区市、县二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农业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农业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未发生红火蚁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红火蚁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发生区隔离开来,并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
1.当地指挥部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