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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疫区县的应急响应
  1.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2.当地人民政府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
  3.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设区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部署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
  4.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5.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指挥部的请求,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质。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设区市的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设区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资,督促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1.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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