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2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配送、零售等行为。
  第三条 本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制度,市供销总社负责烟花爆竹的专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供销总社的委托,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专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连锁经营。
  第四条 市供销总社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组建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和区县(自治县、市)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
  (二)制订和实施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方案;
  (三)负责焰火晚会燃放的组织;
  (四)负责初选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并配合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确定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五)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配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第五条 本市烟花爆竹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市供销总社负责组建2个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分别负责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烟花爆竹批发(代理)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委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代理)业务。
  市供销总社在各区县(自治县、市)组建或确定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或委托市级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配送业务。同一区县(自治县、市)内只能由一个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配送业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