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协作,构建林业融资平台
各级人民银行、林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部门间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和林业企业(林农)主导、社会各方协作的林业融资平台,营造良好的林业信贷投入环境,推动林业投融资改革和金融创新。共同推动金融、林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完善林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政银保企信息对称,共同营造行政高效、信用体系健全的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人民银行要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特点,制定信贷指导意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林业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与配合,推动金融机构努力探索并不断创新适应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切实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做好人民银行资金支持工作,运用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
福建保监局要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的协调合作,共同加大对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并建立健全有关林业生产经营情况、金融机构保险需求及承保理赔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发挥行业主管职能,指导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拓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三、发挥各自业务优势,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省级金融机构可根据造林资金需求的期限长、量小、面广、管理难度较大等特点,本着务实、促发展的原则,制定相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林业贷款的操作规程、贷款期限、贷款用途和利率定价等管理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合理简化贷款程序,完善对林业信贷的管理水平。同时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整合金融资源,开拓林业信贷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整体功能作用。
营业机构分布较广的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可适当配备和充实基层一线信贷人员,强化服务和产品创新意识,在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中型林场的同时,注意培育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林业加工企业。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可针对林业特点,探索商业性金融合作途径,采取信贷业务联合、贷款委托管理等方式延伸对林业的服务。
开发银行可发挥资金、管理以及与政府合作的优势,继续探索与政府、金融同业、专业担保公司、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加大对林业信贷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