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
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5]5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保监局 2005年11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闽委发〔2004〕8号)和福建省林业投融资改革暨金融创新会商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金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促进金融业与林业协调发展。现依据国家林业局《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闽常〔2005〕20号),并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就金融支持我省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快林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快金融服务创新对林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福建省是国家重点林区,林业资源十分丰富,森林覆盖率达62.9%,居全国首位,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当前全省实施的林权制度和林业投融资改革,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扩大信贷保险服务领域、优化金融业务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创造了条件,也给政银企合作带来新的机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是适应林权改革给林业发展带来新的活力之后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也是加快林业发展的一大举措,拓展银行、保险业务的有益尝试,破解农村融资难问题的一项创新,对福建林业、金融保险业互惠共赢、共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村财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