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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7.由市公安网监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书以及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内部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文本(原件1份);
  9.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总部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8.统一的计算机远程管理实施方案,包括与电信部门签定的有关服务器的托管意向书、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营管理监控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12.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发证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立项批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立项批复》(原件1份);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4.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公安网监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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