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9.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6.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供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三条。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立项批复》(原件1份);
3.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5.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市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