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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学校用地、校舍产权或租赁合同作附件(四)。

八、办学审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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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 │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育 │              │         年 月 日│
│ 业 │              │              │
│ 务 │              │              │
│ 主 │              │              │
│ 管 │              │              │
│ 部 │              │              │
│ 门 │              │              │
│ 意 │              │              │
│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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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参加评议人数│          其中          │
│ 置 │      ├───────┬──────┬───────┤
│ 评 │      │  赞成设置  │ 不赞成设置 │   弃权   │
│ 议 ├──────┼───────┼──────┼───────┤
│ 情 │      │       │      │       │
│ 况 ├──────┼───────┴──────┴───────┤
│  │ 评议意见 │                      │
│  ├──────┼──────────────────────┤
│  │评议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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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学审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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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                                 │
│                                 │
│                                 │
│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
│                                 │
│                                 │
│                                 │
│负责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获准教育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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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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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许可证号│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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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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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单位  │         │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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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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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号 许可事项: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四)《〈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所在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近期2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
  (八)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原件1份);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表2);《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net)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区教育局。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报材料齐全后,必须接受有关申请,并当场制发《受理回执》。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其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材料;
  (三)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自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查合格后的材料与申请人认定信息一并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四)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五)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六)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局领导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员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
  教师资格认定的专家审查费用:每人120元(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
  收费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666号;深圳市物价局、财政局深价联字〔2002〕39号;收费许可证号:粤费深圳0007003—1。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资格种类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一)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二)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本表一式2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页由教师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
│姓│                  │   性别   │     │     2寸近期  │
│名│                  │       │     │    正面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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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   政治面貌  │             │          │
│族│         │        │             │          │
├─┼─────────┼────────┼─────────────┤          │
│出│         │   出生地  │             │          │
│生│         │        │             │          │
│日│         │        │             │          │
│期│         │        │             │          │
├─┼─────────┴────────┴─────────────┤          │
│毕│                                │          │
│业│                                │          │
│学│                                │          │
│校│                                │          │
├─┼────────────────────────────────┤          │
│所│                                │          │
│学│                                │          │
│专│                                │          │
│业│                                │          │
├─┼─────────┬────────────────┬─────┴──────────┤
│最│         │       最高学历      │                │
│高│         │                │                │
│学│         │                │                │
│位│         │                │                │
├─┼─────────┼────────────────┼────────────────┤
│现│         │      专业技术职务     │                │
│从│         │                │                │
│事│         │                │                │
│职│         │                │                │
│业│         │                │                │
├─┼─────────┴────────────────┼─────┬──────────┤
│通│                          │   邮编 │          │
│讯│                          │     │          │
│地│                          │     │          │
│址│                          │     │          │
├─┼─────────┬────────────────┼─────┴──────────┤
│联│         │      电子邮箱地址     │                │
│系│         │                │                │
│电│         │                │                │
│话│         │                │                │
├─┴─┬───────┴────────────────┴────────────────┤
│申请任│                                         │
│教学科│                                         │
│(课程│                                         │
│ ) │                                         │
├───┼─┬─┬─┬───┬─┬─┬────┬─┬─┬──┬─┬─┬─┬─┬─┬─┬─┬─┤
│身份证│ │ │ │   │ │ │    │ │ │  │ │ │ │ │ │ │ │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简历                  │
├─┬─────────────────┬────────────────┬────────┤
│时│        单位        │          职务     │   证明人  │
│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思想品德鉴定│                                      │
│  意见  │                                      │
├──────┼──────────────────────────────────────┤
│身体和健康状│                                      │
│   况   │                                      │
├──────┼──────────────────────────────────────┤
│修学教育学(│                                      │
│高等教育学)│                                      │
│、教育心理学│                                      │
│(高等教育心│                                      │
│理学)课程情│                                      │
│   况   │                                      │
├──────┼──────────────────────────────────────┤
│ 普通话水平 │                                      │
├──────┼───────┬──────────────────────────────┤
│教育教学能力│   面试   │                              │
│ 测试结果 │       │                              │
│      │       │组长(签名)                        │
│      ├───────┼──────────────────────────────┤
│      │   试讲   │                              │
│      │       │                              │
│      │       │             组长(签名)            │
├──────┼───────┴──────────────────────────────┤
│教师资格认定│                                      │
│专家评议委员│                                      │
│   会   │                                      │
│ 评议意见 │                   公章                  │
│      │                  年月日                 │
├──────┼──────────────────────────────────────┤
│教师资格认定│                                      │
│ 机构意见 │                                      │
│      │                                      │
│      │                   公章                  │
│      │                  年月日                 │
├──────┼─┬─┬───────┬─┬─┬─┬┬─┬─┬─┬─┬─┬─┬─┬─┬─┬─┤
│教师资格证书│ │ │       │ │ │ ││ │ │ │ │ │ │ │ │ │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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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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