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各级法院
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2005]108号)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
现将高院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各级法院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全市法院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充分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市一、二中院在今年的执行工作中,根据《意见》要求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的案件应不少于十件,以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各法院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应及时报告高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各级法院指定执行、
提级执行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机制,加强执行监督和管理,防范和克服执行工作中不当干扰,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
1.案件执行受到当地机关或者部门的阻扰,原执行法院难以继续执行的;
2.因主观方面的原因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经上级法院督促仍不能执结的;
3.除具有规定的可延长执行期限情形外,超过九个月仍不能执结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原执行法院继续执行效果不好的。
二、执行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法院认为需要,可以裁定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
1.执行案件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
2.法定执行期限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当事人强烈要求加大执行力度的;
3.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未能在指定的执行期限内执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