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高、
中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2005]107号)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
现将高院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高、中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报告高院。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高、中级法院对
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高、中级法院执行机构案件管理职能,推进以高中院为核心、基层法院为基础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建设,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上海高级法院的贯彻意见,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高、中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1.高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中级法院管理辖区内法院执行案件。高、中级法院遵循统分结合、分层管理、逐级协调的原则,进行案件管理。
2.高、中级法院通过对执行案件、执行方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实现各自的管理职能。
(二)关于执行案件指导
3.高级法院案件管理和指导的重点:
(1)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2)组织全市性的执行活动;
(3)指导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
(4)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裁定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
(5)管理全市法院委托、受托执行案件;
(6)制定并督促落实执行案件操作规范;
(7)组织执行调研,根据需要制定执法意见;
(8)组织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
(9)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管理和指导的其他执行案件和事项。
4.中级法院案件管理和指导的重点:
(1)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2)指导辖区内基层法院个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