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
[问题1]法院开庭时,行为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了旁听,再次开庭时,行为人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行为人在第一次开庭时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了旁听,了解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可能会对其以后证言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据此,行为人即丧失了作为证人的资格。因此,再次开庭时,已经参加旁听的行为人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问题2]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而本人不出庭参与诉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对于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因此,刑事自诉人具备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第205条、第176条以及
刑事诉讼法第
162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由于被告人可能会被宣告有罪,其也有权在庭审中为自己进行辩护,人民法院不能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迳行判决。因此,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出庭受审,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参与诉讼。
[问题3]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答: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规定的精神,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必须到庭接受审判,如果被告人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
[问题4]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是否应当向刑事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