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5]1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根据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现对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
刑法第
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犯罪的,必须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常业的。赌博犯罪的主要危害性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诱发其他犯罪。因此,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对象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包括赌博网站的开办者、经营者;境外赌场、赌博(博彩)公司、赌博网站在境内的代理人以及参与赌博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上列人员构成赌博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赌博活动的一般人员,可不以犯罪论处,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
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
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