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掌握上,我们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既要坚持数量与情节相结合的原则,毒品数量是判处死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是否判处死刑,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要坚持死刑数量标准的相对统一,尤其应当执行最高法院适用死刑的基本原则,积极贯彻保留死刑,减少和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3、明确界定毒品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和犯罪情节。
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与其他犯罪死刑数量标准的掌握原则一样,不仅要注重犯罪的数量和数额大小,还要注重犯罪的情节轻重。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对此主要列举了“十个一般不杀”:(1)受人指使、雇佣且非毒品所有人;(2)因特情介入,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没有造成毒品流向社会等严重危害后果的;(3)单犯运输毒品罪或兼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但系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量刑的;具有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涉及的毒品数量超过第二条规定三倍的除外。(4)被告人被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未达到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代的毒品数量后,才达到或超过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的;(5)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或超过本指南规定量刑段(格)最低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前述引诱犯罪的可能,尚不能排除的;(6)认定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主要根据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犯(包括上、下家)的供述互相印证,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7)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瑕疵,量刑上需要留有余地的;(8)有证据证明涉案的海洛因含量低于25%,但折合成含量为25%后,其数量仍达到或超过第二条规定的除外;(9)涉及的毒品系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10)共同犯罪不能区分主、从犯,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不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4、建立以毒品犯罪数量、品种为基础,以毒品犯罪情节为辅助的量刑体系。
毒品犯罪的特点,决定了量刑的轻重与犯罪数量大小之间具有递增关系,而同等的数量,在没有其他特别情节的情况下,量刑标准的过度差异则有损于刑罚的公正、公平。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基本上是根据毒品犯罪的数量为基准,犯罪情节为辅助的方式决定最终的量刑尺度和附加刑的处罚力度。即将
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段)适当分解为几个量刑档次(刑格),根据毒品犯罪的数量和情节,适用不同的量刑段和刑格,这样既规范量刑标准,保证了量刑的整体平衡,又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正确裁量刑罚。
5、规范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适用原则和方法。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4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亦不断出现。而审判实践中,既没有量刑的数量标准,也没有明确统一的折算依据,导致折算困难与混乱,并进而影响对案件的准确量刑及量刑平衡。据了解,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物药理学特点,并参照有关国家毒品量刑标准,制定了我国《非法药物折算表》,列明了各主要管制药物与海洛因的相当量。最高法院将会同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对于执行该意见的标准和原则,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鉴于这种情况,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亦作了相应的参照执行规定。需要强调的是,非法药物虽可折算为海洛因,但毕竟不是海洛因,故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规定,如果涉及的毒品既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量刑数量标准,也有未规定数量标准的,两者不能累计;亦不能将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折算后,与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予以累计。如果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的量刑,能吸收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的量刑,对于后者可以不单独量刑,作情节考虑;反之,应依照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相关规定适用刑罚,并将前者的毒品数量,作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