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
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
(沪高法[2005]56号)
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区各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刑一、刑二庭、办公室、研究室: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不断蔓延、上升之势,上海法院根据中央禁毒委、最高法院和市禁毒委的要求,将继续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2004年初,高院刑一庭经过对全市刑事审判工作的摸底、调研,各级法院普遍反映近年毒品案件不仅案件数量增多、个案毒品含量情况复杂,而且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出现,由于量刑标准过于笼统,易导致对部分毒品案件的量刑存在差异,各级法院迫切需要就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加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
据此,高院刑一庭为了更好地促进各级法院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在广泛听取本市各级法院、政法各家、禁毒委及刑法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法院近几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首先选择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容留他人吸毒等常见毒品犯罪制定了量刑的参考意见。现予发布试行。各级法院在试行期间,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高院。
附: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附: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实现量刑的基本平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裁量刑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 适用死刑标准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且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数量是判处死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是否判处死刑,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