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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05]6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三庭:
  为规范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我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决定下发《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具体应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

关于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争议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之前六十日的,即2003年7月5日之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如争议既有发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前,也有发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后的,则发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前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二、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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