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和高院
政治部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判业务分工规定的意见
(沪高法立[2005]4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关于民事审判庭审判业务分工的原则,最高法院政治部在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文件的精神,高院政治部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高级法院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以及《上海市区、县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本市法院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业务分工也予以了明确。鉴于各法院理解、执行不一的情况,经高院研究决定,在最高法院没有修改分工规定前,本市各级法院仍应按照最高法院和高院政治部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判业务分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关于民一庭、民二庭的职能规定(摘录)
2、《上海市高级法院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关于民一庭、民二庭的职能规定(摘录)
3、《上海市区、县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关于民一庭、民二庭的职能规定(摘录)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关于民一庭、民二庭的职能规定(摘录)
……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