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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问题解答

立案问题解答


  问:近期,不少企业内部因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品使用、管理产生纠纷,出现董事长起诉总经理或者股东起诉经理等人员要求予以返还的诉讼,此类的纠纷的性质为何?谁系适格的原告?
  答:我们认为,公章、营业执照系公司或者相关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载体,属于公司或企业的财产,其所有权为公司或企业所有。因此,相关纠纷应为财产权属纠纷;所有权人即相关公司或企业为适格的原告。董事长、股东虽然与公司的关系密切,但他们只分别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权利人,并不能替代公司的独立人格。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董事长、股东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问:行政诉讼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专属管辖原则,那么对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答: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包括:1、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土地、草原、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依法作出归属确认而产生的诉讼;2、对土地、草原、矿产资源、山林、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依法作出归属确认而产生的行政诉讼;3、对因不动产处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此可见,相关的因不动产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主要有,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提起的行政诉讼;因土地征用及与此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所致的行政诉讼;因非法占地、违章建筑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等。
  问: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就管辖权再次提出异议?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认为法院管辖不当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但法律同时也规定,该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所谓答辩期,是指法律给予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请求、相关事实及理由予以书面抗辩期间,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起的15天内。
  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的,实践中都曾出现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对此,应当根据发回重审的原因予以分别处理。
  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的原因系程序错误引起的,如遗漏被告、或者未给予答辩期等与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因果关系的,那么被追加者,或尚在答辩期内的被告,依法仍享有管辖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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