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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参照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模式建立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4.组织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建立群测群防三级监测预警网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群测群防措施。
  5.组织编制和批准发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
  6.组织行政区域内有关地质灾害的人员培训、宣传发动、灾情报告、应急处置、抢险救灾、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工作。
  7.按照《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他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对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1.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2.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
  3.指导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4.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及时到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组织专家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责任单位。
  6.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前期审查,负责组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管理。
  7.按照《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他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三)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经济、民政、建设、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移民、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分预案》中《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共同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民政、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地质灾害后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要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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