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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1.政府组织领导、分级处置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调动政府多个部门和有关单位、群众甚至全社会的力量,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为此,《条例》、《办法》均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虽作了调整,但各级人民政府防治地质灾害的责任不变,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不能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而忽视职责,放松管理,减少投入,松懈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地质灾害等级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和组织责任。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或应急处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其他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或应急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情况,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
  3.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国土、建设、交通、市政、移民、水利、环保、农业、林业、规划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计划、财政、气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照《条例》、《办法》和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到不缺位、不推诿。
  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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