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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在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残疾人。禁止在残疾人就业和岗位安排上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筹集的政府性基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步伐。要努力将省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成具有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盲人按摩培训、聋儿康复训练、文化体育活动、用品用具供应及假肢装配站、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功能的服务设施。省财政在资金上要给予适当支持,加快该中心建设步伐。市县政府要重视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安排建设资金和我省适当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相关市县政府应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并在建设用地上给予支持,为残疾人提供就地就便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服务。

  建设海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不仅能解决我省广大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而且能为各种工伤医疗和康复训练提供服务,为国内外游客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将海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成功能齐全的康复中心。

  (六)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加强残疾人事业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海南省扶助残疾人优惠规定》并付诸实施,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就医、就学、就业、生活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各市、县要着眼长远,从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海口市、三亚市等重点城市要在无障碍建设方面作出示范,引导和推动其他市县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部门要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强制性标准,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居住区、以及主要旅游接待宾馆和景点,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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