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执行案件尚不具备中止或终结法定条件,无法提供中止或终结裁定书”情形的处理
执行案件由于不具备中止或终结条件,尚未作出中止或终结裁定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但因涉及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在要求给予垫付欠薪函中进行说明的,可按《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欠薪垫付。人民法院作出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后应当及时将文书送达保障金办公室。
二、关于社保案件在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
1、财产保全的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处理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并提供已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相关材料,同时承诺承担因保全错误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根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上述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裁判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费用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按《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未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担。
三、关于被执行人个人养老金扣划问题
被执行人除个人养老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养老金采取扣划措施,但必须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