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
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沪高法[2005]246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快上海城市法治化建设进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法院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司法执行方面的协作配合,规范双方在执行和协助执行中的操作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并取得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1、关于“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未隐匿,企业未停止经营”情形的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未隐匿,企业未停止经营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涉及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或执行财产不足,被执行人又确无力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要求给予垫付欠薪函中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并在欠薪垫付后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及时变现执行财产,优先清偿欠薪垫款。
2、关于“被执行人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0人”情形的处理
企业职工人数在欠薪保障费缴纳时未超过300人,案件执行时超过300人的,按不超过300人垫付欠薪或欠保费。但情况特殊,确有必要对超过300人进行垫付的,人民法院可与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办公室协商处理。
3、关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形的处理
企业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但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经人民法院与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办公室协商,可在被执行人补缴上年度和当年度欠薪保障费后,按《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欠薪垫付。
4、关于“被执行人未提供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凭证”情形的处理
被执行人无法提供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凭证的,人民法院可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如被执行人已缴费的,执行法院可要求市社保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如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费的,则可按前述第3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