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浮不得超过15%。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同时要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并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县政府负责。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
(一)认真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二)招标项目中标后,建设单位动工前,要根据项目招标方案中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对各套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测算,销售价格要精确到每套房,并报市、县价格和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价格和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逐个项目审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可采取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布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
(三)各市、县要把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成本及利润控制等政策落实到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规划报建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涉及房地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按现行的普通住宅标准征收契税等。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保证住房用于拆迁安置与改善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符合条件、并经公示15日无异议的,发放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要向人均住房面积过低、享受低保等重点社会保障住户、享受补偿标准较低的低收入被拆迁户倾斜,具体可参照当地人均住房标准实施保障型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