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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2005〕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做好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目前,我省的住房供应体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城市商品房供应结构失衡,低价位商品住宅供应量偏小;一些市、县片面强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忽视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安置。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运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解决低收入居民和房屋拆迁户的住房问题,现就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

  (一)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房屋拆迁规模及居民住房情况,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提出相应的用地指标,并于2005年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制度。各市、县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情况,以及城镇房屋拆迁和享受低保人群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度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核准后实施,用地计划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商省建设厅批准实施。

  (三)积压商品房及停缓建工程尚未处置完毕的市、县,要充分利用其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积压商品房及停缓建工程已处置完毕的市、县,要利用闲置土地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政府廉租住房建设,以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一)各市、县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土地供应前,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的户型、面积和装修标准,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和项目招标评审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型住房的有效供应,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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