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大量因承包、挂靠、“部门印章”引发的争议可以参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十八、受托人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垫付必要费用,是否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受托人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垫付必要费用,即使事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也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说明]
就审判实务中委托人关于受托人“擅自代垫费用”的抗辩,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受托人的垫付行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除非受托人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但受托人须事后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不能证明其已向相对人支付了应付费用。
观点二:委托人既然已委托受托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其应当明知受托人必然要垫付相关的必要费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必要费用,在委托人没有预付的情况下,受托人的垫付既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是完成受托事项所必须,符合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委托人应当返还,否则将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地位。委托人在事后以垫付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委托人能够举证双方约定垫付前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可自行决定是否垫付。为完成受托事项而自行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不得以仅未经同意为由拒绝返还。
我们认为应当采纳观点二。
十九、代垫费用的利息应自何时起算?
代垫费用的利息自费用支出之日起计算,另有约定的除外。
[说明]
就垫付费用的利息起算点,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无约定时,应从受托人主张之日(如从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票之日)起计算。
观点二:应从费用支出之日起计算。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垫付必要费用,实际上是委托人占用了受托人的资金,理应从占用之日起计算该资金的法定孳息。
若双方约定了包干费,受托人本身就没有将代垫费用和报酬分开计算的意思表示,该必要费用类似受托人的“成本”,其利息的起算点应当和报酬利息的起算点一致,即从受托人主张之日起计算。
若双方约定了费用返还或支付包干费的日期,自应从约定之日起算。
《合同法》对代垫费用的利息起算点未做规定,参考理论通说及有关立法例,我们认为应当采纳观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