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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综上,二种观点的本质分歧在于对“空白报关委托书”法律性质及由此产生的证明力的认识,我们认为观点二较为符合实际、较为妥当。
  八、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时,如何认定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第三人”包括货运代理人、报关公司、仓储公司、集装箱车队等处理货运代理事务的人。
  [说明]
  典型案例:货主将其业务单证(出口货物明细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报验委托书、报关单、核销单等)交给货代①,委托货代①办理货代事务,货代①又将货代事务转委托货代②办理,货代②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该转委托未经货主同意。
  对货主——货代①——货代②转委托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货代①将出口单证交给货代②,可以视为货代①以货主的名义委托货代②办理货运及相关事务,鉴于货代①持有的业务单证上载有货主的名称,货代②有充分理由相信货代①有货主授予的代理权,依据《合同法》49条,货代①的转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货主和货代②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观点二:货代①将出口单证交给货代②,可以视为货代①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货代②,货代②从接收的业务单证上应当知道货主与货代①之间的代理关系,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货代①与货代②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货主和货代②,因此货主和货代②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观点三:实务中,货运及相关事务的转委托属常见现象,货主对此应属明知,其将自己的单证交给货代①办理货运及相关事务时,应当预见到货代①可能会转委托,因此,除非货主在单证上注明货代①必须亲自处理受托事务,否则可以认为货主的单证交付行为构成转委托的默示同意,因此货主和货代②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观点四:货主和货代②之间不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无论货代①以货主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货代②,依据《合同法》第400条,如果该转委托未得到货主的同意,货主与货代①、货代①与货代②之间成立两个各自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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