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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欠薪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设立了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金制度,建筑领域普遍实行了人工工资担保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欠薪问题较多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的指导帮助,进一步加大了工资支付专项清理的监察力度,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一些建筑装潢、针织服装、电器加工等行业和企业时有发生,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隐患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宁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范围,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级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行政主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业严格执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其它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工作要求和《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甬清薪办〔2005〕1号),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联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市政府提出的“四个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即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出现恶性的劳资纠纷案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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