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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南京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即: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0%以上。
  ──每个县(区)要有一所以上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2~5所市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85%的乡镇(街道)中心园达到南京市优质园标准,95%村级园(班)达到南京市农村村级幼儿园(班)基本标准。农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100%。
  ──农村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年提高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教师比例。幼儿园园长、教师全部持证上岗,基本实现幼儿教师专业化目标。
  ──形成以乡镇(街道)中心园为骨干和示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农村幼儿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幼儿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托幼一体化,推进学前三年教育向0~3岁幼儿教育的延伸。提供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保育和教育咨询服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奋斗目标,结合本辖区经济和幼儿教育发展水平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方案,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制定具体的达标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我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五、加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教师法》,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农村幼教教师队伍。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县(区)教育局、托幼办应对在职农村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进行确认,对不具备条件的要限期培训;严格把好幼儿教师入口关;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坚决杜绝把幼儿园骨干教师调入小学任教的现象。
  要创造条件,使公办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评定职称、工资、医疗和住房等方面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确保农村民办幼儿教师享有公办幼儿教师同等的社会地位,经济待遇不低于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制定的农村幼儿教师收入最低保障线。县(区)、乡镇(街道)政府有义务督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者,为教师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
  六、努力提高农村幼儿教育教学质量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幼儿园学习、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的指导,有针对性地组织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对《纲要》的再学习、再培训和再提高,努力使《纲要》的精神转化为农村幼儿教师的教育理念,进而转化为教育行为。要力戒“保姆式”“小学化”教育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创设健康、文明、和谐、安全、温馨和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要建立健全县(区)幼教学科中心教研组,定期开展幼教教研和科研活动。以乡镇(街道)中心园为示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园本教研和园本培训,选好用好教材。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结合本园的实际,开发有特色的园本课程。充分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全面发展和富有个性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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